暑假青少年白癜风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5558964.html前言
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某发明专利M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年7月19日公开,年1月21日授权公告。B公司于年10月20日将专利N卖给C公司使用(专利N落入了专利M的保护范围)。
专利N售出后一直在被C公司所使用,B公司为为专利N的正常运转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
A公司认为B公司对专利N的生产、销售以及C公司对该专利N的使用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故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观点
该案件经再审后判决C公司后续的使用行为不侵犯发明专利权,B公司为C公司提供售后服务也不侵犯发明专利权。
三、案件分析
专利法中并未规定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
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
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
本案中,B公司销售专利N是在专利M的临时保护期内,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C公司购买使用专利N的行为也应当得到允许。因此,B公司与C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编辑: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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