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四年大成泽知知识产权团队成功代理

于四季系名称为“一种自调心式聚氨酯发泡平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上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大成利德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严重影响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大成泽知知识产权团队接受于四季的委托,认真分析后认为利德公司制造、销售的聚氨酯发泡平台构成等同侵权,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利德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诉前为保全证据需要,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对相关产品进行查封保全。

一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为由,驳回于四季诉讼请求。

于四季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的理由主要为一、二审法院对于技术特征的划分错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中开槽中设置的导向架和丝杠升降机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丝杠升降机(丝杠螺母套)是否构成等同特征。对此,本院认为,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对于技术特征的划分,应以实现某一相对独立功能和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作为一项技术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简单地以产品部件进行划分。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沿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径向均开设有多个通透的开槽,多个所述开槽沿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的母线组成设置,每组中至少包括两个所述开槽,每个所述开槽中分别设置一个导向架,位于同一母线上的每组开槽中的所述导向架固定一根位于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内的夹管方杠;每个所述导向架上分别设置一个用于控制所述导向架从而带动所述夹管方缸接近或远离所述夹克管运动的丝杠升降机。”据此可见,开槽的设置是为了安装导向架,而设置导向架是为了稳定与之相固定的丝杠升降机,因此,开槽、导向架和丝杠升降机应作为一个独立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经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开槽及开槽中设置的导向架,而是将丝杠升降机直接固定在校正方杠(夹管方杠)上,但丝杠升降机经过加粗加大处理,其作用基本是涉案专利中导向架及丝杠升降机的作用。涉案专利是在导向架上设置带动夹管方缸运动的丝杠升降机,丝杠升降机也是固定在夹管方杠上。导向架则是起到稳定丝杠升降机的作用,丝杠升降机控制导向架带动夹管方杠进行运动。被诉侵权产品中丝杠升降机被加粗加大后,也能起到固定和传动的效果。因此,二审法院在认为两者“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情况下,却以被诉侵权产品缺少通透开槽及开槽中设置的导向架等部件即认定不构成等同,有所不当。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判定利德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认定侵权成立,应依法确定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河北高院历经两年审查后再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等同特征,对专利产品构成等同侵权,故于四季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利成立,原审未认定构成等同侵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于四季要求顺达设备厂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其“一种自调心式聚氨酯发泡平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利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于四季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为此,长达四年之久的维权之路,赢来了来之不易的胜利。

感谢委托人的信任,感谢大成泽知知识产权全体律师四年的不懈努力!

案号:

一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1民初77号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终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指令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再38号

编辑|大成?泽知知识产权团队

王现辉




转载请注明:http://www.ruishiccguanwang.com/xxyqjxnmyyy/5217.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