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宏路一名四岁女孩娜娜不幸离开人世,他所患的疾病是结核性脑膜炎。当时,孩子父母认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有着莫大的关系,正是该中心未给女孩接种卡介苗,导致女孩患上结核性脑膜炎无法治愈。双方协商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孩子患上脑膜炎接种证无打疫苗记录
年8月24日,小陈夫妻的女儿娜娜出生了,由于小陈夫妇都在日本工作,所以2个月之后娜娜被送回国内,由爷爷奶奶带着来到当地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登记接种疫苗。
在我国新生儿接种疫苗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公共机构免费提供的,新生儿必须接种,包括了卡介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等等。第二类是家长自己选择自费接种。从年11月开始,爷爷奶奶就带着娜娜到宏路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接种。可是到了3岁多的时候,娜娜却突然病了,经医生诊断她患上了结核性脑膜炎。
家长:卫生服务中心未给女儿接种
一般来说,预防结核性脑膜炎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出生后及时接种卡介苗。然而此时小陈夫妇表示,在娜娜的接种证上,乙肝疫苗,百日破疫苗等接种时间外、接种单位一栏都有打钩,并且之后的还有签字,而唯独卡介苗一栏只有接种时间,却没有打钩和签字,他们认为,女儿娜娜的病情和没有接种卡介苗有关系。
卫生服务中心:已接种但忘登记
随后,小陈夫妻来到了福清宏路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讨要说法,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有给娜娜接种卡介苗,只不过在接种证上忘记登记而已,但是电脑上是有记录的。
该名负责人的说法得到了福清市卫生局的证实,在福清市卫生局出具的初步调查报告中显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年11月11日的电脑接种卡记录上,记录了娜娜已经接种了卡介苗。
卫生服务站承担两成责任中院发回重审
随着孩子的离世,小陈夫妇将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告上了法院。不久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为从证据上卫生服务中心虽为娜娜接种了卡介苗,可是未对诊疗信息和过程作出完整、规范的操作,也未全面履行合适必要的提醒、说明和告知义务,侵犯了娜娜父母在医疗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故判决被告卫生服务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下来后,陈先生提起了上诉,福州市中院撤消了这份判决,发回重审,陈先生似乎再次看到了希望。
法院出示证据接种日期遭多次修改
陈先生表示,法院当庭出示了从卫生系统调取的证据,也就是小孩接种疫苗记录。按照规定,疫苗的接种日期和修改日期一致,则说明是一次性录入的。但孩子卡介苗一栏,规定接种日期是年11月11号,而修改日期则是到了年的7月7号,跨度将近4年,不仅如此,在详细信息记录方面,从年的7月2号至8号,具体的信息已经被重新编辑了9次之多,而年的7月2号之前却没有相关记录。陈先生认为,这修改日期表明,接种日期遭到了人为更改。
卫生服务中心:等待法院判决
陈先生认为,法庭调取的这份证据,足以证明福清宏路卫生服务中心当时未给自己女儿接种卡介苗,而是事情发生之后,对方进行了篡改。那么,对于这几份电脑记录,福清宏路卫生服务中心又是怎么认为的呢,我们拨通了相关负责人的电话。
福清市宏路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到了法院阶段,对于为什么会出现接种卡介苗的日期与之后的修改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他们不便多说,那么真相究竟是如何呢?我们栏目还将继续